国有企业利润独享的时代行将终结。2008年,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全面展开,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点。
昨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作为单独编制的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了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付国企改革成本等之外,“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意见》首次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其中,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来支出的主要方向是: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意见》特别指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是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各个相关部门的角色分配也得到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组织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财政部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包括国资委在内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2007年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意见》规定,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
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前来自财政部的消息称,中央财政将选择央企和烟草行业开展国资经营预算试点。
今年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提出了三大原则: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三大原则也写入了《意见》当中。
国企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已度过最艰难时期。统计显示,2003年~2006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但1994年以来,国企,包括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国企,从未向国家上缴税后利润。(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