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不合理涨价已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008年01月25日 13: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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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4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年中国商品零售价格上涨3.8%。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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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25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24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中国2007年宏观经济数据。其中12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6.5%,全年上升4.8%,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就此答问时表示,不合理涨价已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该负责人在谈到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时指出,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据《价格法》启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心理预期。
这名负责人称,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必要性:一是部分商品价格出现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猪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鸡肉零售价格比去年同期分别上涨43%、58%、46%、51%和16%。价格上涨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部分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个别单位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
该负责人同时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要正确认识。一是合法性。中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很多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在紧急情况下对价格进行适当干预的相关规定。二是合理性。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是价格显著上涨、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少数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三是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就要及时解除。四是辅助性。稳定价格从根本上说要靠发展生产,增加供给。行政干预是辅助性的。采取临时干预措施,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报告涨价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以必要的审查,约束经营者的不合理涨价;另一方面,加强价格管理,表明政府态度,有利于安定人心、稳定市场,稳定群众心理预期。广大企业要把追求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配合政府做好稳定市场价格的工作。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性质。从根本上说,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成本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价格波动是正常的。
【编辑:闻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