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主板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及《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稿)》等四项规则,统一了相关业务办理标准,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中,《办法》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备忘录6号》则规定独立董事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人士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办法》还对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对于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办法》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涉及该项收购资产的承诺包括相关盈利预测的承诺。此外,《办法》还对保荐机构的相关督导职责作了特别强调。
《备忘录6号》则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备案的相关业务,要求未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且未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该备忘录还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中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及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一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此外,该备忘录还明确界定了会计专业人士的范围,规定了对独立董事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和备案程序。
《备忘录7号》就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事项、网络投票注意事项、典型问题汇编及解决建议四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和统一解释。该备忘录还特别归纳了议案合法性、议案设置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不合理授权、议案不充分、不具体、上市公司误用股东大会更正公告等易错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此外,该备忘录还简述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点。
为确保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深交所对《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作了修订,该修订稿主要强调了外资股股东和国有股股东垫付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申请所持股份解除限售时的业务要求及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深交所日前还向各会员单位发布了《关于做好恶劣天气应急报告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做好应急防范预案,在出现交易中断等异常情况时,及时传真通报深交所。(记者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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