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税标准比去年提高11598元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公布,从2008年起,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从原来的108963元提高到120561元。该局介绍,这是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来计算调整的。
此次调整后,2008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税标准,要比2007年政策规定的免税标准108963元增加了11598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市统计部门公布,2007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187元,根据以上规定,计算得出2008度这一免税新标准———120561元。即凡是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超过120561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120561元的,只对超出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免税收入额”,2008年广州市为120561元;“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时实际缴纳到地税机关、劳动社保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严丽梅、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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