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向长城宽带公司索赔4万元被驳回
葛先生申请了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提供的宽带服务后,因邻居盗用其网络端口的原因导致网速缓慢,他认为长城公司未予制止告到法院,向长城公司索赔股票交易损失费4万元等各项损失。日前,他的诉讼请求被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诉请赔偿
2003年,葛先生经申请,由长城公司向其提供网络服务,之后多次发现网络速度缓慢及断网的情况并进行报修。2006年5月时,葛先生得知网络被他人盗用,于次年11月17日时进行报修。
长城公司维修工上门维修,发现有人盗用葛先生的网络,并对此进行了维修。葛先生认为,双方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长城公司应该提供快捷、便利的通道,现在网络不仅缓慢,还时常出现断网情况,且发生网络被盗用不能上网的后果,造成他的经济损失。因长城公司没有制止网络被盗用,所以告到法院,要求长城公司赔偿月租费、误工费、车费、股票交易损失费和电话费计5万余元。
辩称无责
长城公司辩称,葛先生说的事实与长城公司掌握的事实情况不符。葛先生报修的原因是网络有故障,其上门维修后发现网络有盗用的情况发生,是隔壁邻居盗用。长城公司根据法律及合同的约定没有出现违约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公司在2007年11月17日第一次接到报修电话后马上进行维修服务,并非葛先生说是反复报修的情况。葛先生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这是第三方实施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长城公司没有义务制止这种行为。长城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不同意诉请。
查明原因
法院认为,葛先生在向长城公司申请了长城宽带的网络服务后,并无证据证明长城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有瑕疵,而事实上造成葛先生家中网络服务无法正常使用是因为他人占用盗用网络端口造成的。同时葛先生也早已知道案外他人侵权的事实。
长城公司在报修后及时对网络进行了维修,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可能也无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所以葛先生要求长城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但葛先生有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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