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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询问:我是安定门外东河沿小区的业主,每年准时向小区停车场交纳年度停车费1600元。前几天我的车在小区停车位正常停放时,前机器盖被划伤数道。小区停车场向他们的保险公司报了案,并让我去保险公司定损、修理。但同时又告知:“车辆损失不能全赔,保险公司对停车场有规定,停车场的每辆车有500元的免赔率”。 我认为之所以有这“500元免赔率”一说,是因为停车场在买保险时没有买“不计免赔”这项险种的缘故,“免赔”是针对停车场而言的,跟我车主没有关系。我向停车场交了停车费,车停放在停车场安全应当有保障,现在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受到损伤,是停车场没有尽责看管所造成的,停车场理应负责并全额赔偿,没有理由让车主我承担所谓“500元的免赔”。我该如何维权?请帮助。 律师评析: 因为停车场对车主的汽车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可能像一般车主那样,为每一辆汽车投保车损险。本案中,停车场提到的所谓保险,有可能是一种停车场责任保险。即如果业主的车辆在这个停车场内丢失、毁损,那么停车场就可能会承担保管责任,要赔偿受损失的业主。这样的话,停车场就会产生损失。为了转嫁这种损失和风险,停车场往往会投保责任保险。即一旦出现上述停车场赔偿的情形,则保险公司会向停车场给付赔偿金,弥补停车场的损失。 由此可见,这种停车场的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为了弥补停车场损失的保险,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和停车场,与车主是没有关系的。不过在实际情况中,保险公司有时候会直接将保险金给付受损车主,客观上会减少车主的损失,于是有些停车场就提出,保险公司能赔多少,自己才赔偿车主多少。如果保险不赔偿停车场,那么停车场也就不赔偿车主了,从而导致很多车主不满。 车主之所以不满,是因为停车场有意无意地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只要车主因停车场保管原因而蒙受损失,那么不管停车场有没有上保险、不管保险公司有没有免赔的规定,停车场都要依法赔偿车主。 而停车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虽然保险金客观上有可能直接给到受损失车主手上,但是车主并不是这份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份保险合同对车主不产生约束力。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只能约束停车场,不能约束车主。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直接的目的是减少停车场的损失。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500元的免赔”条款,停车场的损失弥补程度就多500元。反之,若保险合同中存在“500元的免赔”条款,则只能说停车场的损失减少程度少500元而已。无论如何,停车场并不能因此减少对车主的赔偿,不能损害车主的合法权益。(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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