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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改革为西藏的现代化发展扫清了道路 2001年11月08日 09:08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今天发表的《西藏的现代化发展》白皮书指出,民主改革为西藏的现代化发展扫清了道路。 白皮书记载,一九五一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十七条协议》在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必要性的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但是,当时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从根本上反对改革,叫嚣“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封建农奴制度。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于一九五九年三月十日发动武装叛乱,图谋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搞“西藏独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并对西藏社会制度进行民主改革。 白皮书指出,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及农奴和奴隶对封建农奴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废止了旧西藏法典及其野蛮刑罚,废除了政教合一制度和寺庙的封建特权,使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精神上得到了翻身解放,成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主人,获得了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实现了做人的权利,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也为西藏的现代化发展开辟了道路。 民主改革以后,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一九六一年,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他们踊跃参加选举,并由此产生了自治区各级权力机关和政府。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了自治区各级领导职务。 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功召开,西藏自治区及其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白皮书认为,这意味着从制度上确保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政策在西藏的实现,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以及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权利,从而为西藏在国家的特殊支持和帮助下根据本地民族特色实现与全国共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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