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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案件一审宣判十四人死刑 2000年11月8日 18:50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八日电 厦门特大走私案首批二十五起案件今天一审公开宣判,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等十四人被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中央专案组自去年八月开始,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开展调查。现已查明:一九九六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五百三十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三百亿元。在目前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亿元。 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一百四十点七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且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五十四点五五万元,并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其外逃;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五百零五点七六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二百九十五万元,并有四百九十一点四八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八百七十四点七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 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一百二十九点八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 以上六犯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等,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金挺、接培功、黄山鹰、庄铭田等四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走私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土专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恶劣。以上五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和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黄克臻、陈文远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共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四十五点六万元,并有七十四点八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犯受贿罪;严立平、李松谋、陈国俊、陈雅歌、陈小浩、李中华、陈赞成、朱伏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述十二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赖昌星之兄赖水强、之弟赖昌图,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主犯,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十五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和全部财产。 其余五十六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前,福建省、厦门市纪检监察机关及金融系统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已对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理。由于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多,司法机关将陆续对其余案件进行审理,部分案件将于近期内开庭。(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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