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深化闽台产业对接。其中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
——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福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意见》提出,围绕深化闽台产业对接,福建还将认真落实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提供对接项目用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来源:新华网 记者:许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