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2日电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日上午9点,《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在四川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检察机关指控汪启明和其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朱德高、周明文等人从去年4月到今年1月间,以曝光5家肉联厂加工注水猪肉的方式,敲诈勒索47.2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处其敲诈勒索罪。
据井研县公安局4月24日向该县检察院提交的关于汪启明案《起诉意见书》内容透露,汪启明等人敲诈案事发于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间。据介绍,2005年12月底,作为《中国食品质量报》四川记者站临时工作人员的朱德高电话请示汪启明同意后,周明文组织联系好20头生猪,于2006年1月3日,“主动提出将生猪注水后再销往企业”。朱将生猪注水、转运、销售的整个过程及企业外部环境拍摄成录像后,同周赶往成都向汪交录像带。
汪获取录像带后,于1月9日要求企业立即派人到成都核实情况,观看录像带。1月10日,汪在给企业人员的电话中称关于该厂收购、加工注水猪的稿件已经出来了,中央等几家媒体欲报道此事,但自己有能力搁平,不过要花费现金50万元。后经协商成30万元,并将稿件传到该企业。1月11日,汪再次打电话到企业,称这件事最迟14日便会报道出来,谎称中央等几家新闻媒体至少要20万才会不报道,并要求企业给2万元“差旅费”以便到北京协调此事。1月13日,汪又打电话催要2万元“差旅费”。企业“迫于无奈”向汪的私人账户汇入2万元。
1月19日,汪又打电话称,如果企业确实困难,可以先汇10万元。1月20日,汪见企业不理睬,便以记者站的名义,发函到乐山市委、市政府施加压力。1月23日,汪在成都岷山饭店向企业人员再次索要10万元现金以换回录像带时被抓获。检方在《起诉意见书》中称,汪等人的敲诈行为不仅发生在井研,警方在后来的调查中,发现他们将同样的“规则”用在了仁寿、自贡、内江等地肉联厂或食品公司。3月1日,汪启明等三人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经查,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汪启明伙同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先后以此方式敲诈勒索5起,共勒索人民币47.2万元。其中朱德高参与3起,勒索人民币13.2万元,周明文参与一起,勒索人民币2万元。
在庭审现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启明等人进行了否认。汪启明的辩护律师认为,汪作为《中国食品质量报》正式记者及驻川记者站副站长实施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有企业向汪启明或记者站支付的宣传、赞助费,应当认定为企业向报社支付宣传赞助费。该站收到宣传赞助费后,又分别给其出具了票据,甚至还为企业作了宣传,发了报纸等,这些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有明显的区别。辩护律师认为,汪启明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向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另据了解,在检察机关的指控材料中,汪启明被注明曾经被判过刑。据介绍,1999年1月汪因敲诈勒索罪被双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但在1999年12月25日就被释放。在经过一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涂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