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8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两名同时租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某小区的女孩,在小区内遭抢劫遇害身亡。为此两个女孩的父母分别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以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为由分别索赔15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女孩的父母谢先生夫妇和黄先生夫妇诉状中讲,2005年4月12日18时左右,小谢和小黄在其居住的小区内遇害身亡,后经公安机关侦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三名外来人员,他们混进小区意图实施抢劫,并将小谢和小黄杀害。
在三名凶犯进入小区门口时,门卫没有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核实并登记外来人员身份,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盘查,使三人腋下夹着凶器大摇大摆地进入小区实施抢劫。而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小区实行全封闭管理,24小时值班巡逻,不脱岗,执行安防工作规范。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的违约为犯罪分子实施抢劫创造了机会,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给原告及家人带来巨大的创伤,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57200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提出,小谢和小黄的遇害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应由犯罪分子承担人身赔偿责任,且原告及其被害人都不是小区的业主,不是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也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针对原告对物业公司不登记盘查外来人员的指责,物业公司反驳,小区不是安防禁区,不是戒严地带,没有相关部门的指令和授权,物业公司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无权核实盘查或强制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在并未向犯罪分子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下,确以犯罪分子没有赔偿能力为由,反向其主张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此,他们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由于差距过大,双方没有能够达成调解意见。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李松 王悦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