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日电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今天上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灵璧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受贿案。法院依法判处王建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16.5万余元、美元1000元及赃物手机一部、手表一块,上缴国库。
王建华,男,1964年出生,河南省辉县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灵璧县公安局局长(职级为副县长级)、安徽省宿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灵璧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12月10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经查,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份,王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先后60次索取或非法收受方某某等62人人民币计116.53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被告人王建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建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