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太太在加拿大定居,女儿是加拿大国籍。由于我们夫妻工作非常繁忙,没有时间好好照顾年幼的女儿,所以想把女儿寄养在她在北京的爷爷、奶奶家里,现在我们都在北京,请问该如何办理寄养儿童的公证?
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外籍华人、华侨将自己十六周岁以下、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委托在华亲属抚养的,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寄养手续。就北京而言,在办理寄养手续的过程中,公安部门通常要求寄养委托人(即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和寄养受托人(即被委托的国内亲属)分别签署有关寄养的委托书、受托书,并由公证处对上述签署行为进行公证。
办理上述外籍儿童在华寄养公证,需要寄养委托人和寄养受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寄养儿童的委托书、受托书。因此,您可以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寄养儿童的空白委托书、受托书,再和您太太及受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并签署受托书、委托书。办理公证时,通常需要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您和您太太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境外定居证明,您女儿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出生证明(国外的出生证明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寄养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寄养委托书、受托书等。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请您在被寄养人的签证期满之前及时办理寄养公证,以便为其办理签证的延期手续。(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长安公证处: 于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