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5日电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日前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消费者和零售商因为促销而引起的矛盾从下月15日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的促销宣传做出了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并且在开展促销活动后的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办法》称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此外,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也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
《办法》还规定了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限时购物、限量购物、积分优惠卡等特定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规则。比如,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据了解,零售商违反《办法》,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赔款。(辜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