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全文
中新网8月25日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这部新的法规在吸引长期资金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和完善投资监管方面有了突破。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